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
SHANDONG CHANGHAI LAW FIRM

精英周课第三课—— 律师实务中法律难点分析

  时间是在周五下午,地点在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会议室,这是精英周课的第三课。

  这一课,我们共同学习了三个法律部门的重点、难点问题,分别是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、合同法中的债务加入问题以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善于取得的问题,这几个问题首先是在法律规定上并不是很明确,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。

  我们通过充分的讨论,对此类问题取得了更进一步的理解,并期望在今后的律师执业过程中能妥善把握,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。

  关于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,我所殷小涵律师进行了专业分享。殷小涵作为我所的合伙人律师并担任我所党支部副书记,同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。殷小涵律师经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,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,并且对婚姻法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学习。

  近些年,虽然最高院对婚姻法适用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,但是在审判实践中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并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裁判意见。尤其是对房产这种倾两个家庭之力购买的财产,法院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以及进行分割时,是如何把握裁判尺度的,是每位执业律师不得不重点关注的问题。

  关于合同法中的“债务加入”问题,我所夏仲斌律师结合自身经办的成功案例,向大家讲解了债务加入制度的适用。

 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,但在司法实践中,债务加入却被广泛的运用于法律实务之中,那么,在纠纷发生时,如何才能够认定为债务加入呢?

  夏仲斌律师通过这则案例向我们讲述了债务加入理论的司法现状、债务加入的本质及构成要件,关于债务加入的问题,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分析,符合《合同法》第84条、85条、86条的情形的,不宜认定为债务加入,在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指导下,综合分析案件是否存在保证、债务转移、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由,在此前提下,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,作出裁决。

 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善意取得问题,我所高毓敏律师通过大数据分析了青岛市股权转让纠纷的现状,并结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纠纷中对受让方是否“善意”进行讨论分析。

  公司法中并未提及“善意取得”制度,在公司法司法解释(三)中规定,对显名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股权以及“一股二卖”的问题,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。另外,股权不同于动产或不动产,在婚姻关系中,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,一方将股权转让时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的规定,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,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,对转让协议效力性认定至关重要。

  经过一下午系统学习后,我们对夫妻财产认定、债务加入以及善意取得等法律问题有了全新了认识。正是通过这次周课的学习,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高效的学习模式,因此,我们将本次周课的方式作为学习样板。